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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技术文章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标准解读: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标准解读: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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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07
  • 来源:中科检测

一、实施节点

项目内容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
文件性质海关公告(出口申报规范类)
发布日期2026-06-09(以公告正文为准)
实施日期2026-06-30(以公告正文为准)
政策衔接与商务部等2024年第31号公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衔接

二、适用对象

  • 适用主体:出口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企业,含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及报关代理。

  • 适用环节:出口报关申报环节的物项信息填报与商品归类。

  • 边界说明:本公告规范申报口径,不改变许可管理范围本身;是否需要许可仍依出口管制相关规定判定。

三、产品分类(申报物项类别)

公告按无人机及相关物项设置申报类别,与两用物项清单及2024年第31号公告的物项划分相衔接。具体类别名称、商品编号与填报要素以公告正文及附件为准。

划分维度说明(以公告正文为准)
整机按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与用途区分申报
关键部件动力、载荷、通信控制等配套物项分类申报
相关设备配套地面设备及反制类设备归入相应类别

四、合规判定

  1. 申报义务:出口无人机及相关物项,须按公告要求填报物项信息、正确归类并如实申报。

  2. 许可衔接:属列管物项的,须先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证办理手续,申报内容应与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3. 判定顺序:先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与2024年第31号公告判定是否列管,再按78号公告口径完成申报。

  4. 风险控制:申报参数应与实际产品性能一致;参数不实或归类错误可能构成申报不实。具体申报要素以海关公告正文为准。

五、中科检测服务

中科检测具备 CMA/CNAS 无人机检测能力,可为出口申报提供技术参数支撑:对整机及关键部件开展性能测试(动力输出、载荷技术参数、通信链路指标、反制设备输出特性等),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列管判定与申报要素填报的技术佐证,并可结合射频合规与电磁兼容检测统一规划出口前自查。是否列管及申报口径以主管部门判定和公告正文为准。

延伸阅读

常见问题(FAQ)

Q:出口无人机都要办许可证吗?

A:不是。仅列管物项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未列管物项按一般贸易办理。但无论是否列管,出口申报均须按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规范填报物项信息与归类。

Q:申报要素填报不准确会有什么后果?

A:技术参数与实际产品不一致或归类错误,可能被认定为申报不实或规避出口管制。建议以第三方检测数据核实关键参数后填报,具体要求以公告正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