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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7 - 来源:中科检测
一、实施节点
| 项目 | 内容 |
|---|---|
| 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 |
| 文件性质 | 海关公告(出口申报规范类) |
| 发布日期 | 2026-06-09(以公告正文为准) |
| 实施日期 | 2026-06-30(以公告正文为准) |
| 政策衔接 | 与商务部等2024年第31号公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衔接 |
二、适用对象
适用主体:出口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企业,含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及报关代理。
适用环节:出口报关申报环节的物项信息填报与商品归类。
边界说明:本公告规范申报口径,不改变许可管理范围本身;是否需要许可仍依出口管制相关规定判定。
三、产品分类(申报物项类别)
公告按无人机及相关物项设置申报类别,与两用物项清单及2024年第31号公告的物项划分相衔接。具体类别名称、商品编号与填报要素以公告正文及附件为准。
| 划分维度 | 说明(以公告正文为准) |
|---|---|
| 整机 | 按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与用途区分申报 |
| 关键部件 | 动力、载荷、通信控制等配套物项分类申报 |
| 相关设备 | 配套地面设备及反制类设备归入相应类别 |
四、合规判定
申报义务:出口无人机及相关物项,须按公告要求填报物项信息、正确归类并如实申报。
许可衔接:属列管物项的,须先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证办理手续,申报内容应与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判定顺序:先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与2024年第31号公告判定是否列管,再按78号公告口径完成申报。
风险控制:申报参数应与实际产品性能一致;参数不实或归类错误可能构成申报不实。具体申报要素以海关公告正文为准。
五、中科检测服务
中科检测具备 CMA/CNAS 无人机检测能力,可为出口申报提供技术参数支撑:对整机及关键部件开展性能测试(动力输出、载荷技术参数、通信链路指标、反制设备输出特性等),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列管判定与申报要素填报的技术佐证,并可结合射频合规与电磁兼容检测统一规划出口前自查。是否列管及申报口径以主管部门判定和公告正文为准。
延伸阅读
常见问题(FAQ)
Q:出口无人机都要办许可证吗?
A:不是。仅列管物项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未列管物项按一般贸易办理。但无论是否列管,出口申报均须按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规范填报物项信息与归类。
Q:申报要素填报不准确会有什么后果?
A:技术参数与实际产品不一致或归类错误,可能被认定为申报不实或规避出口管制。建议以第三方检测数据核实关键参数后填报,具体要求以公告正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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