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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标准解读:无人机相关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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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0-19
  • 来源:中科检测

一、实施节点

项目内容
清单名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无人机相关物项部分)
上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配套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管理主体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
生效方式清单及目录动态调整,以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政策衔接与商务部等2024年第31号公告的无人机物项列管范围衔接

二、适用对象

  • 适用主体:从事两用物项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含无人机整机与部件的生产企业、贸易企业。

  • 管制客体:清单中列明的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即兼具民用用途与军事用途潜力的物项及技术。

  • 行为边界:列管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技术资料、软件的对外提供同样可能构成受管制的出口行为。

  • 未列管物项:按一般贸易办理,但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查义务不免除。

三、产品分类(清单物项分类)

清单中无人机相关物项按功能划分,具体条目编号、技术指标门槛与控制参数以最新版清单及公告正文为准。

物项类别说明(以最新清单为准)
航空发动机专门用于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动力装置
载荷成像、雷达、激光指示、惯性测量等任务载荷
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图传、数传等链路设备,按传输与控制能力控制
反制设备民用反无人机系统,含电子干扰与定向能类设备
相关技术上述物项对应的设计、生产、使用技术及软件

四、合规判定

  1. 列管判定:对照最新版清单与许可证管理目录,逐项比对物项功能类别与技术指标,确认是否落入列管范围。

  2. 许可办理:属列管范围的,须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取得许可后凭证报关。

  3. 版本核对:清单动态调整,应以出口行为发生时的有效版本为准,不得沿用历史版本结论。

  4. 兜底义务:明知或应知出口物项将用于军事目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或恐怖主义活动的,不得出口。

  5. 内控机制:建立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查、技术参数台账与检测报告归档制度,降低违规风险。

五、中科检测服务

中科检测具备 CMA/CNAS 无人机检测能力,可围绕列管判定需求开展关键技术参数检测:发动机功率与动力性能、载荷技术参数、无线电链路传输与控制能力、反制设备输出特性等,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企业自查、列管比对与许可申请的技术支撑材料,并可结合出口申报环节的参数填报需要统一规划测试项目。物项是否列管以最新清单及主管部门判定为准。

延伸阅读

常见问题(FAQ)

Q:怎么确认自家无人机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A:以最新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与许可证管理目录为基准,按功能类别与技术指标逐项比对。关键参数建议以第三方检测报告核实,最终判定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Q:清单更新后,此前的判定结论还能用吗?

A:不能直接沿用。清单为动态调整,应以出口行为发生时的有效版本重新比对;产品设计或参数变更时同样需要重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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