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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 - 来源:中科检测
一、实施节点
| 项目 | 内容 |
|---|---|
| 清单名称 |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无人机相关物项部分) |
| 上位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 配套目录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
| 管理主体 |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 |
| 生效方式 | 清单及目录动态调整,以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
| 政策衔接 | 与商务部等2024年第31号公告的无人机物项列管范围衔接 |
二、适用对象
适用主体:从事两用物项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含无人机整机与部件的生产企业、贸易企业。
管制客体:清单中列明的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即兼具民用用途与军事用途潜力的物项及技术。
行为边界:列管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技术资料、软件的对外提供同样可能构成受管制的出口行为。
未列管物项:按一般贸易办理,但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查义务不免除。
三、产品分类(清单物项分类)
清单中无人机相关物项按功能划分,具体条目编号、技术指标门槛与控制参数以最新版清单及公告正文为准。
| 物项类别 | 说明(以最新清单为准) |
|---|---|
| 航空发动机 | 专门用于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动力装置 |
| 载荷 | 成像、雷达、激光指示、惯性测量等任务载荷 |
| 无线电通信设备 | 遥控、图传、数传等链路设备,按传输与控制能力控制 |
| 反制设备 | 民用反无人机系统,含电子干扰与定向能类设备 |
| 相关技术 | 上述物项对应的设计、生产、使用技术及软件 |
四、合规判定
列管判定:对照最新版清单与许可证管理目录,逐项比对物项功能类别与技术指标,确认是否落入列管范围。
许可办理:属列管范围的,须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取得许可后凭证报关。
版本核对:清单动态调整,应以出口行为发生时的有效版本为准,不得沿用历史版本结论。
兜底义务:明知或应知出口物项将用于军事目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或恐怖主义活动的,不得出口。
内控机制:建立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查、技术参数台账与检测报告归档制度,降低违规风险。
五、中科检测服务
中科检测具备 CMA/CNAS 无人机检测能力,可围绕列管判定需求开展关键技术参数检测:发动机功率与动力性能、载荷技术参数、无线电链路传输与控制能力、反制设备输出特性等,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企业自查、列管比对与许可申请的技术支撑材料,并可结合出口申报环节的参数填报需要统一规划测试项目。物项是否列管以最新清单及主管部门判定为准。
延伸阅读
常见问题(FAQ)
Q:怎么确认自家无人机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A:以最新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与许可证管理目录为基准,按功能类别与技术指标逐项比对。关键参数建议以第三方检测报告核实,最终判定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Q:清单更新后,此前的判定结论还能用吗?
A:不能直接沿用。清单为动态调整,应以出口行为发生时的有效版本重新比对;产品设计或参数变更时同样需要重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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