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按照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调查分析该工程在建设和试运营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 以及是否采取有效的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环境保护中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分期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分期验收;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均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7、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因此,“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是贯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也贯穿了环评、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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