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减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使相关规定更加合理可行,并将普遍反映的危险废物混合、处理后属性判别等问题纳入考虑,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资源利用的积极性,促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国家颁布实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该标准规定了危废鉴定程序和鉴定规则,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鉴别,同时也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GB34330,判定待鉴定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对属于固体废物的物质,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鉴定,在名录中的物质直接判定为危废,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对不在名录中的物质,且无法根据名录第5、6条标准规定进行属性判定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环节和主要危害成分,不具有GB5085.1、GB5085.3~GB5085.6中所列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废,反之则属于。
4、上述鉴定程序汇总无法鉴别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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