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或导则,对待鉴别的固体废物物品、物质属性鉴别分析论证或对其危险特性进行分析测试,并形成客观测试结果的过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毒性、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等)的固体废物。
固态(如残渣)、半固态(如乳化液废物)、液体(如废酸废碱)及具有外包装的气体等。
1、腐蚀性鉴别:在55℃条件下,对GB/T699规定的20号钢材按照JB/T7901测定腐蚀率。腐蚀率≥6.35mm/a者为危险废物。
2、易燃性:含闪点低于60℃的液体,经摩擦或吸湿和自发的变化具有着火倾向的固体,着火时燃烧剧烈而持续,以及在管理期间会引起危险。
3、当具有下列特性之一者①不稳定,在无爆震时就很容易发生剧烈变化;②和水剧烈反应;③能和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④和水混合会产生毒性气体、蒸汽或烟雾;⑤在有引发源或加热时能爆震或爆炸;⑥在常温、常压下易发生爆炸和爆炸性反应;⑦根据其他法规所定义的爆炸品。
4、急性毒性: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内死亡半数以上者,并参考制定有害物质卫生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半致死剂量(LD50)试验,评定毒性大小。
5、按规定的浸出方法进行浸取,当浸出液中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有害成分的浓度超过鉴别标准的物质。
6、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废物,比放射性大于1×10-7Ci/kg者;含有人工放射性元素的废物或者比放射性(Ci/kg)大于露天水源限制浓度的10—100倍(半衰期>60d)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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