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20246-2013规定了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技术要求,适用于核电厂运营单位运行期间执行环境辐射监测和运行前的调查,;不适用于核电厂退役环境辐射监测。
环境辐射监测
为评价和控制核设施对周边环境和居民产生的辐射影响,对设施周边环境中的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的放射性活度浓度进行的监测。
1、核电厂在运行前必须进行本底调查,并在核电厂首台机组首次装料前完成。本底调查应至少获得连续两年本底调查资料和数据,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应至少获得最近一年的环境辐射现状的资料和数据。
2、本底调查环境介质应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及底泥、生物等,监测应包括环境y辐射和天然放射性活度浓度监测以及主要放射性核素浓度监测。
3、本底调查中需要在固定点每季度进行一次大气沉降物的采样测量。
4、本底调查所采集的样品应分类登记、编号、保存,必要时应建立环境本底样品库,长期保存重要样品。
1、一般要求
核电厂运行期间应分别制定正常运行工况环境监测计划和事故工况应急环境计划。制定环境计划应体现“鉴别监测”和“三关键”的原则,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可用性。计划内容应包括监测项目,分析测量方法,使用仪器装置、探测限、采样和监测点的分布,采样频度和质量保证计划等。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应以Y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放射性活度测量为主。监测环境样品介质应 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及底泥、生物等。水的监测应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中放射性核素的监测,沉积物的监测应与水生生物样品监测一并考虑,监测项目应以释放到环境中的主要裂变产物和活化产物来确定。
3、采样和监测点
采样时需考核电厂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核素对公众的照射途径,应采集对公众的照射有直接影响的环境样品。确定取样点时,对陆地样品要考虑距气载排放口距离、风向、人口分布等因素;对海洋样品要考虑距液体排放口的距离、海底状况和生态等因素。
4、监测质量保证
核电厂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采样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测量质量控制、测量仪器性能可靠性及其刻度校正、监测结果的复审、保存和报告、不同实验室间对比测量、监测结果的分析评价、人员的技术资格和培训要求、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认可或认证等。
5、流出物监测
流出物监测应按流出物监测计划或监测大纲实施,监测内容应包括排放总量、排放活度浓度及主要核素的含量。监测结果应及时分析和评价,并定期上报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环境样品放射性测量
环境样品放射性测量主要包括环境样品Y能谱分析、α和β放射性测量,分析方法应根据监测方案的需要合理选择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
2、事故期间应急环境监测
根据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事故情况下的环境辐射应急监测计划,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烟羽追踪及监测、地面污染区的快速侦测及界定,水及食品污染状况监测。
环境辐射监测结果分析包括样品放射性测量结果、辐射剂量评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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