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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环境辐射检测

文章来源:http://www.casturang.com 发布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51

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国家安全、污染防治等话题成为代表和委员们热点讨论话题。核电厂辐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能核技术利用事业的生命线,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中科检测提供辐射环境检测、评价、咨询、培训、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服务,为防治辐射污染提供环境监管保障。

检测指标: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射频电场强度、射频功率密度、Xγ辐射剂量率、α β表面污染、氡、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环境辐射质量监测内容:射频电磁辐射、电离辐射、工频电磁辐射

另附: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相关内容

适用范围: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核事故应急(以下简称核应急)管理、规划管控、公众沟通与信息公开等环境辐射防护工作。

防护原则: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1、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2、核电厂建设项目的规模、位置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经批准。

3、新建、改建、扩建的核电厂及其相关存在放射性物质排放的项目,在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中,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 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前,营运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单位,完成环境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至少应当获得最近两年的调查数据,在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装料前,应当至少获得最近一年的环境现状辐射水平调查数据。

5、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后,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核电厂排放的放射性气载、液态流出物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严禁超标排放。

7、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定期对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活动。

8、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核电厂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流出物实行监督性监测,定期将监测数据与核电厂的辐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并将监测结果报省人民政府,通报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9、禁止实施盗窃、损毁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备等危害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10、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核应急管理

1、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委),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核应急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2、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核应急预案,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3、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核应急组织,建立相应的核应急管理机制,并按照核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的核应急有关工作。

4、核电厂场内核应急预案由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按照国家和省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在核电厂周围设立应急计划区。

6、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划建设必要的核应急指挥设施、通信保障系统、辐射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气象监测系统、地震监测系统和去污洗消场等基础设施,并保证处于良好和随时可用状态。

7、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制定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目录,编制储备保障计划。省核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做好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

8、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前以及同一核电厂厂址内不同堆型机组首次装料前,省核应急委应当组织核应急实战演习,核电厂应当参加。

9、核电厂进入核应急状态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国家核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10、在核应急状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组织实施的隐蔽、撤离等公众防护措施。

11、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核电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核电厂承担的部分,由核电厂按照规定的比例以财政专项收入的形式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三、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辐射环境,是指核电厂管理区域外的放射性水平。

(二)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应急预案、并预计采取核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四)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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