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广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委托,中科检测承担了政府储备用地某地块场地初步调查工作。根据国家场地初步调查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我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开展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采样、样品检测和数据分析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编制了该项目场地初步调查报告。
1、调查区域环境概况
调查地块区域地势相对平坦,地表起伏不大,属珠江冲积平原,地层表面为沉积粘土土壤和壤状沙土,有机质含量多,整个区域地层稳定。
2、场地水文地质
目标地块整个场地被填土层、粉质黏土层所覆盖。根据《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调查地块水质目标:现状水质良好的地区,维持现有水质状况,受到污染的地区,原则上以污染前该区域天然水质作为保护目标。
3、周边敏感环境敏感点
经现场勘查,调查地块范围内无名木古树、历史文物等需要特殊保护的目标,也无水源保护区。
4、场地未来规划
调查地块于 2013 年纳入广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储备用地,调查地块拟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
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和《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调查与修复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等技术导则和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国内主要污染场地环境调查相关经验和本地块的实际情况,开展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工作,技术路线如图1.4-1所示。
1、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主要目的为判断该场地是否存在潜在污染源。
2、第二阶段场地初步调查
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程度),明确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工作。
1、第一阶段调查方法
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的相关要求,第一阶段调查主要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形式,对场地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用地情况以及相关的生产过程进行分析,识别潜在的场地污染状况、污染源和污染特征。
本次调查所获得的资料包括场地责任单位和相关企业提供的关于场地及其周边的信息、历史运营、平面布置、生产状况、主要产品、原辅材料、环境监测和规划等。调查期间,项目组对现场进行了多次踏勘,并对场地内情况及周边环境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记录,同时,对村委和周边居民、相邻地块相关人员等进行了电话或面对面访谈,进一步了解调查地块及周边环境的情况。
2、场地内污染识别
根据所获得的场地相关资料,本报告分两个阶段对调查地块内污染进行识别。
3、第一阶段场地调查总结
本次调查因子拟确定为重金属、VOCs、SVOCs、TPH等潜在污染物。
1、现场调查方案
布点及采样深度:根据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结果,本次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计划共采集 37 个土壤样品。
监测项目
1)土壤基本理化性质(2 项):pH 值、含水率。
2)重金属(6 项):镉、汞、砷、铅、铬、镍。
3)挥发性有机物(21项):苯、甲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氯仿、四氯化碳、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四氯乙烯、二溴氯甲烷、二氯一溴甲烷、溴仿、六氯丁二烯。
4)半挥发性有机物(16项):萘、苊、苊烯、芴、蒽、菲、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苯并(a,h)蒽、苯并(g,h,i)苝。
5)石油烃C<16、C>16。
2、土壤风险评价筛选值
采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默认参数推导的值作为其风险评价筛选值。
根据采样调查结果:调查地块所监测的土壤样品中 6 种重金属元素均被检出,但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风 险筛选值;土壤样品中的 39 项有机物仅石油烃、氯仿和甲苯被检出,且三者的含量很低,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风险筛选值。因此,总体上看,地块内土壤环境未因工业活动而受到明显污染。
1、第一阶段环境调查结论:地块内可能涉及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VOCs、SVOCs 和TPH。
2、第二阶段环境调查结论:根据第一阶段环境调查结果,本次调查启动第二阶段环境调查。根据检测结果分析,调查地块所监测的土壤样品中仅 6 种重金属元素、石油烃、氯仿和甲苯被检出,但其含量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
3、总体结论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果,该地块符合居住用地的使用要求。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 42 号)中规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本地块场地环境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导则开展,调查结果显示,相关土壤监测项目检测值均未超过本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因此,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相关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4、建议
场地责任单位应加强场地内的环境管理和保护,在本报告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前,不得对场地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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