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进口货物固体废物鉴别程序相关标准规范。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适用于进口物质、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及相关部门对鉴别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鉴别委托和受理、鉴别、复检、分歧或异议处理等。
(1)采样要求
原则上由海关负责对鉴别物品物质进行采样,也可以根据鉴别物质的现场管理情况,由海关联合第三方鉴别机构进行采样;采样时要做好采样记录并保存好样品;集装箱货物采样前应全部开箱进行观察,并按照表1规定随机进行采样。
注意:没份样品采样量应符合鉴别机构要求,通常情况下,所采样品保留不少于1年,相关记录保留不少于3年,涉案样品和记录应保存至结案。如属于危险品、易腐烂/变质样品以及其他不能长期保留的样品,鉴别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留相关记录。
表1集装箱采样份数及要求
整批货物集装箱数量/个 | 1~3 | 4~8 | 9~17 | 18~30 | 31~55 | 56~80 | 81~120 | >120 |
随机抽取集装箱数量/个(≥) | 1 | 3 | 5 | 7 | 9 | 12 | 16 | 20 |
采样份数/份(≥) | 2 | 3 | 5 | 7 | 9 | 12 | 16 | 20 |
对不适合送样鉴别的物质进行分批鉴别。现场鉴别掏箱查验数不少于该批鉴别货物集装箱数量的10%,掏出的货物拆包/件的查验比例应不少于该箱掏出货物的20%,对散装海运和陆运的固体废物现场鉴别,实施100%查验,落地查验数量不少于该批鉴别货物数量的10%。(2)样品属性鉴别判断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和相关文献对样品进行属性判断;同一份鉴别样品或同一批鉴别样品为固体废物的,应在工艺来源或产生来源的合理性分析基础上进行整体综合判断,若发现明显混入有害物体时,应从严要求。
(3)现场鉴别
(4)编写鉴别报告
鉴别报告应包含必要的鉴别信息,如委托方、样品来源、报关单号、收样时间、样品标记、样品编号、样品外观描述、鉴别工作依据、鉴别报告签发时间、鉴别报告编号等。
(5)鉴别时限要求
接受委托后,鉴别机构应尽快开展鉴别工作,出具鉴别报告,对委托样品的鉴别时间从确定接收鉴别样品算起,原则上不应超过35个工作日; 对委托进行的现场鉴别,从完成现场查验算起,原则上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但不包括采样与实验室分析检测所需要的时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鉴别时间。
(1)鉴别机构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报送鉴别情况,包括鉴别案例任务、发现的主要问题、对策建议等;
(2)鉴别机构和委托方应采取保密措施,鉴别期间不得向相关当事方及其他无关人员泄漏鉴别信息,鉴别报告或鉴别结论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泄漏;
(3)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对鉴别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鉴别报告存在重大疑义或受到多次投诉举报的,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业务水平低、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涉嫌违法违规鉴别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在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费用没有纳入国家相关部门财政预算的情况下,鉴别费用按照委托鉴别样品数收取,或者由鉴别机构自行决定,原则上由委托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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