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建设工程环保质量管理规定,我国各省市强制规定对新疆、扩建或是改建的房屋建筑、隧道建设等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必须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环评验收工作,只有出具合格的检测验收报告后才能交付使用。
环保验收一般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验收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作为民用建筑检测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对室内室外环境污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对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对会同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未经检测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根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氡、氨、苯、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建筑工程环保竣工验收参考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适用于该检测规定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Ⅰ类和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等。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医院、老年人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指办公楼、商场、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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