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可以说是令很多企业头痛的一件事。对此,中科检测小编整理出关于危废处理,企业应知道的六件事。
根据《固废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定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要经市级以上部门审批。因此,这里所说的一年,是针对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固废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向市级以上环境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的种类、产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相关资料。企业还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危险废物管理内容有重大改变,需要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
根据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不明确是否具备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其他相关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若不具备危险特性,则不属于危险废物;若具备其中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则属于危险废物,需按“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在未得出结论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危废处理。
被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可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施的内容进行管理。但在收集、处置环节仍然需要依照危废进行管理。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规定:“任何不需要进行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包装物、容器按照普通物品进行管理。如需经过清洗等处理才能用于原使用途的包装物、容器,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条令进行处置;交由原供应商回收,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标志因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附录A所示标签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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