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对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排放征收5-25元/吨的环境保护税,并规定对相应的固体废物开展综合利用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主要包括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和部分其他固体废物等六类工业固体废物,暂不包括危险废物。
(一)评价目的
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将评价结果用于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等政策。
(二)评价方式和内容
国家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实行统一的《目录》,采取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出具评价结果的方式。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广东省首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评价内容包括对企业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三)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程序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按照要求向列入推荐名单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并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根据《办法》《目录》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等要求,对企业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并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申报纳税时,将评价报告作为证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纳税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四)评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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