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属附表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附表之外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广东省已于2019年8月起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原“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附表:2020年4月30日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
序号 | 行业 |
1 | 牧畜饲养 |
2 | 制糖业 |
3 | 屠宰及肉类加工 |
4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5 | 方便食品加工 |
6 | 其他食品制造 |
7 | 乳制品制造 |
8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9 | 酒的制造 |
10 | 人造板制造 |
11 | 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12 | 纸浆制造 |
13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14 | 煤炭加工 |
15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16 | 肥料制造 |
17 | 农药制造 |
18 | 合成材料制造 |
19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20 | 玻璃制造 |
21 | 陶瓷制品制造 |
22 | 炼铁 |
23 | 炼钢 |
24 | 钢压延加工 |
25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26 | 汽车整车制造 |
27 | 汽车用发动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28 | 电池制造 |
29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30 | 电力生产 |
31 | 热力生产和供应 |
32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33 | 环境治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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